為維護正常的供水經營管理秩序,保障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,發動社會力量,加強對供用水市場的監管,打擊偷盜水違法行為,確保城市供水安全,制定本辦法。
◆適用范圍:
本辦法面向全體社會公眾(含總公司員工),舉報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行為且情況屬實者。
◆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行為:
(1)未經供水單位同意,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直接取水的;
(2)采取不正當手段,未經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用水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的;
(3)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;轉供、轉售公共供水的;
(4)非火警需要擅自開啟消火栓用水的;
(5)用其它方式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。
◆舉報方式:
舉報者應詳細說明盜水的事實,提供相應的盜水證據、盜水地點和時間。舉報者要提供準確的聯系方式,并協助供水總公司調查盜水案件,總公司對舉報者嚴格保密。
舉報者可采取舉報電話、舉報信、來人當面舉報等方式舉報盜水行為。
舉報電話:0472-96266
舉報地址:稀土高新區黃河大街85號 包頭市供水總公司紀委。
郵政編碼:014030
(工作時間聯系電話:0472-5326535)
◆獎勵標準:
經查證屬實,獎勵第一舉報者實際追繳水費的10%(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計)。
◆實施程序:
對所舉報的盜水行為,由總公司供水監察大隊負責調查核實,提出獎勵意見,經紀委確認后予以獎勵。
◆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