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維護正常的供水經營管理秩序,保障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,發動社會力量,加強對供用水市場的監管,打擊偷盜水違法行為,確保城市供水安全,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適用范圍:
本辦法面向全體社會公眾,舉報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行為且情況屬實者。
二、具體情況:
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行為:
1、未經供水單位同意,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直接取水的;
2、采取不正當手段,未經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用水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的;
3、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;轉供、轉售公共供水的;
4、非火警需要擅自開啟消火栓用水的;
5、用其它方式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。
三、舉報方式:
舉報者應詳細說明盜水的事實,提供相應的盜水證據、盜水地點和時間。舉報者要提供準確的聯系方式,并協助供水總公司調查盜水案件,總公司對舉報者嚴格保密。
舉報者可采取舉報電話、舉報信、來人當面舉報等方式舉報盜水行為。
舉報電話:0472-96266
舉報地址:稀土高新區黃河大街85號 包頭市供水總公司 紀委 郵編:014030
(工作時間聯系電話:0472-5326499)
四、獎勵標準:
經查證屬實,獎勵第一舉報者實際追繳水費的10%(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計)。
五、實施程序:
對所舉報的盜水行為,由總公司供水監察大隊負責調查核實,提出獎勵意見,經紀委確認后予以獎勵。